第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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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擬定「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討論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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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第一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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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暨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及中央選舉委員會訂頒之「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工作進行程序表」,
參酌本市實際選務工作需要,擬定本草案,俾作為本會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選務工作進度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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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種,提請審查決議通過後遵照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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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二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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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擬聘請許坤田先生等六人為本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及沈濟民先生等十三人為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並指定許坤田先生為召集人,提請審查決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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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第四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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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 |
依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會監察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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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係於九十年九月一日聘任,至本年八月三十一日屆滿,茲依規定重新遴聘六人。另在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為配合實際需要,增聘十三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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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擬聘本會監察小組常任委員暨辦理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名冊一份,提請審查決議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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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以後監察小組委員無黨籍委員部分,請先由本會委員推薦並提會討論。 |
丙、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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