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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擬聘請沈濟民先生等十三人為辦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提請審查決議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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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單位:第四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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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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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會設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五人至二十三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五人至七人任期三年,餘均在辦理選舉、罷免期間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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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本次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相關經費係申請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中央選舉委員會於94年 3月 3日召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務座談會」以臨時提案決議辦理本次選舉監察小組增聘委員任期為2個月(自94年4月1日至94年5月31日止),增聘委員人數比照第六屆立法委員選舉辦理。本案因作業時間緊迫,並為配合實際業務需要,擬增聘十三人,依法執行監察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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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另依中央選舉委員會第333次委員會議紀錄,討論事項第3案有關該會所屬各級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問題一案,其決議:省(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辭職及回任案,授權該會主任委員逕行依法核處,嗣後再將核處情形提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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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建請爾後於辦理各項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案,擬參照前開中選會決議,授權由本會主任委員逕行處理相關聘任作業,俟後再將辦理情形提委員會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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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
檢附擬聘辦理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名冊一份,提請審查決議後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聘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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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另爾後於辦理各項選舉期間監察小組增聘委員案,授權由本會主任委員逕行處理相關聘任作業。 |
丙、臨時動議:
第一案 |
提案人:徐委員履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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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與選舉票之格式不同,容易引發認定爭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據選舉票格式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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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二案 |
提案人:徐委員履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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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依據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政黨未限制候選人人數,而選舉聯盟必須組成20人以上,方能參與登記,有失公平,如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未廢除,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對政黨及聯盟候選人人數登記之規定做適當之修訂,以符公平競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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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第三案 |
提案人:徐委員履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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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投票通知單所設定之有獎徵答題目,恐有為「贊成」修憲者宣導之嫌,易為有心者利用,因而影響選舉之公平性,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取消有獎徵答題目或作其他因應之道,以避免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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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
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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