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違反第五十六條之一者,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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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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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五十六條之一之規定:「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違反之者依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須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始可處罰。
二、以現有監察人員之編制而言,在投票日對有心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者要進行勸止、制止,制止不聽之程序以符合處罰之要件,似難達成。
三、 為期公平,並達到投票日禁止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之目的,似宜取消「制止不聽」之規定。亦即任何人一經違反規定,即可處罰。決議:建請中央選舉委員會修正相關選舉法規時,納入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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