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地方性公民投票案第1案工作進行程序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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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辦理 日期 |
工作項目 |
法定 期限 |
辦 理 事 項 |
辦理 機關 |
法 規 依 據 |
備註 |
1 |
101年4月25日前 |
召開本會委員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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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公投有關提案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 。 |
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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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1年4月27日 |
發布公民投票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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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公民投票公告,載明: 1公民投票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 2公民投票案之編號、主文、理由書。 3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之意見書 4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 |
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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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第18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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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01年6月1日前 |
通知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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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知本次公民投票案領銜人提出推薦監察員。 2本次公民投票案領銜人及反對意見者應於收到通知後4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送選委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選委會辦公時間為準。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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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01年6月5日前 |
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 |
收到通知後4日內 |
公民投票案領銜人按通知名額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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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1年6月10日前 |
函請洽借投票所設置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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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各鄉公所視投票權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場所,洽借及勘查投票所設置地點, 並造具一覽表於6月10日前函報本會。 |
選委會 。各鄉公所。 |
公投法細則第4條;公職選罷法第57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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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101年6月15日前 |
函報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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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公所將投開票所設置地點一覽表函報本會並副知戶政事務所。 |
各鄉公所 |
業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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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01年6月22日前 |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
投票日15日前 |
1發布公告。 2函報備查。 |
選委會。 |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30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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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01年6月22日前 |
舉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含推薦監察員)講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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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期訂定講習計畫。 2函各鄉公所擇日覓地分梯次辦理。 3各鄉公所轉知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參加 。 4編印講習資料。 |
選委會。 各鄉公所。 |
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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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01年6月15日 |
編造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完成 |
投票日前20日 |
1選委會指導監督戶政事務所編造公民投票權人名冊。 2公民投票權人名冊於本6月15日編造 完成。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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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1年6月20日至6月 22日 |
投票權人名冊公告閱覽 |
投票日 15日 前。 |
1投票權人名冊在公所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3日。 2公告閱覽期間內,投票權人得申請更正。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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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1年6月25日 |
編造工作地投票權人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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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鄉公所於6月21日前,將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送達戶籍地之戶政事務所。 2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編造工作地投票權人名冊,並於6月25日前送達工作地戶政事務所。 |
戶政事務所 。 |
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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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1年6月25日至6月26日 |
查核投票權人名冊更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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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票權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公所應即將原名冊暨申請更正情形 2各戶政事務所應查核更正。 |
各鄉公所、戶政事務所。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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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101年6月27日前 |
函報及遴派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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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編造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含警衛人員、預備員)名冊函送選委會。 2分發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派令、識別證。 |
選委會。 各鄉公所。 |
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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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01年6月28日前 |
公民投票公報印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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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格式印製完成。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細則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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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101年7月3日 |
公告公民投票權人人數 |
投票日3日前 |
1公告投票權人人數。 2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公職選罷法第23條第2項;公職選罷法細則第12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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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101年7月4日前 |
辦理公民投票發表會、辯論會、公聽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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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委會辦理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辯論會、公聽會。 |
選委會 |
連江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1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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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101年7月4日前 |
公投票印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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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式樣,由選委會印製。 2印製時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22條、公民投票法細則第2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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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101年7月4日前 |
分送公民投票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
投票日2日前 |
1公民投票公報於本7月4日前,送達公民投票案投票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2依據公民投票權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第19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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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101年7月5日 |
公投票發交各公所 |
投票日前2日 |
選委會應於本(5)日,將印妥之公投票,按投票權人名冊所載人數,分別發交各公所。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細則第4條。公職選罷法細則第4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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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101年7月6日 |
公投票發交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佈置投票所 |
投票日前1日 |
1各鄉公所於本(6)日,將公投票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區公所統一保管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 2事先佈置投票所。 |
各鄉公所。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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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01年7月7日 |
投票開票 |
投票日 |
1投票開始前,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將投票匭公開查驗後加封。 2公投票於投票開始前,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3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逐張唱票、開票。 4開票時應設置參觀席。 5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並於開票所門口張貼。 |
各投票所、開票所。 |
公民投票法第25條、第2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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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101年7月7日 |
統計開票結果 |
投票日 |
1各鄉公所複核投票所報告表。 2各鄉公所統計開票結果傳送選委會計票中心。 |
選委會。 各鄉公所。 |
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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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1年7月11日前 |
函送投票結果 |
投票日後4日內 |
各公鄉所將公民投票結果、概況,報送選委會。 |
選委會 各鄉公所。 |
業務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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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1年7月14日前 |
召開委員會議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
投票完畢7日內 |
提選委會委員會議審定公民投票結果。 |
選委會 |
公民投票法細則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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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1年7月14日 |
公告公民投票結果 |
投票完畢7日內 |
1、發布公民投票結果公告。 2、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委會 |
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二、公民投票法第31條、第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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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表所列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