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北竿鄉白沙村第9屆村長出缺補選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 連江縣選舉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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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序 |
辦理日期 |
工作項目 |
法定期限 |
辦理事項 |
辦理機關 |
法規依據 |
1 |
101年5月16日 |
發布選舉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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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布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之劃分、名額、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函知北竿鄉公所。 3.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
縣選舉委員會 |
地方制度法第82條第3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舉罷免法)第7條第3、4、5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2、3、4、5款、第45條第1項暨同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5條。 |
2 |
101年6月4日 |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
投票日20日前( 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3日前為之)。 |
1.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1)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2)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3)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4)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 2.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3)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4)本人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 候選人學歷為大學以上者,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 (6)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7)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 (8)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3.印製各種申請所需表件免費供應候選人領用。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細則第15條、第21條、第23條第1項。 |
3 |
101年6月8-12日 |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3日 |
1.受理表件及保證金。 2.審查候選人表件,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3.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4.登記時間截止時,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25條、第31條第1項、第4項,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細則第14條第5款。 |
4 |
101年6月12日 |
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 |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本(8)日候選人登記時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北竿鄉公所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31條第2項。 |
5 |
101年6月15日前 |
通知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3日內 |
1.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3日內將每一候選人得推薦監察員名額通知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 2.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應於收到通知後4日內向北竿鄉公所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北竿鄉公所辦公時間為準。 3. 北竿鄉公所收到推荐名冊後,應即查證資格並送縣選舉委員會審查。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59條第3項第2款。投(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6條第1項、第7條。 |
6 |
101年6月18日前 |
函送候選人登記初審結果有關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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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登記截止後,北竿鄉公所應即辦理初審,並於6月18日前將審查結果,造具候選人登記冊3份連同各項表件派員專送縣選舉委員會審定。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細則第20條第1項。 |
7 |
101年6月18日 |
編造選舉人名冊完成 |
投票日前20日 |
1.由縣選舉委員會指導監督北竿鄉戶政事務所編造選舉人名冊。 2.選舉人名冊於本(18)日編造完成。 3.本(18)日截止已登錄戶籍登記簿,依規定有選舉權者應一律編入名冊。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戶政事務所。 |
選舉罷免法第20條、細則第9條、第10條。 |
8 |
101年6月19日前 |
審定候選人名單,並通知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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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報縣選舉委員會議審定。 2. 北竿鄉公所通知審查合格之候選人,於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公開抽籤決定候選人名單上之姓名號次。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1項。 |
9 |
101年6月21日前 |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
投票日15日前 |
發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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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舉委員會。 |
選舉罷免法第57條,細則第30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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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1年6月22日前 |
函報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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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鄉公所應於6月4日前 造具各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名 冊報會 |
北竿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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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1年6月22日 |
函報候選人抽籤號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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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竿鄉公所將候選人抽籤結果登入電腦選務系統並將抽籤紀錄表函報縣選舉委員會。 |
北竿鄉公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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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01年6月20日~6月22日 |
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
投票日15日前 |
1.選舉人名冊在北竿鄉公所分鄰公開陳列、公告閱覽3日。 2.在公告閱覽期間內選舉人得申請更正。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22條,第38條第1項第3款,細則第11條、第22條第4款。 |
13 |
101年6月25日 |
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
候選人名單公告3日前 |
1.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由縣選舉委員會督導北竿鄉公所辦理。 2.號次抽籤時,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 3.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3次仍不抽籤者,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 4.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 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1名時,其號次為1號,免辦抽籤。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5項,細則第20條第2項。 |
14 |
101年6月25-26日 |
查核選舉人名冊更正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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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選舉人名冊公開陳列,公告閱覽期滿後,北竿鄉公所應即將原冊暨申請更正情形,轉送北竿鄉戶政事務所。 2. 北竿鄉戶政事務所應查核更正。 |
北竿鄉公所、北竿鄉戶政事務所。 |
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1項,細則第11條。 |
15 |
101年6月27日前 |
選舉公報編印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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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竿鄉公所應彙集各候選人之號次、相片、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黨籍(推薦之政黨)、學歷、經歷、政見、及投(開)票所地點與選舉投票有關規定,編印選舉公報。 2.選舉公報應於6月27日前編印完成。 3.選舉公報應於投票日2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4.北竿鄉公所並送縣選舉委員會10份。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1項至第6項,細則第28條、第30條第1項。 |
16 |
101年6月29日 |
公告候選人名單與競選活動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
競選活動開始前1日 |
規定競選活動之起、止日期 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 間。(7月2日至6日)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第4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第24條。 |
17 |
101年7月3日 |
公告選舉人人數 |
投票日3日前 |
公告該選舉區之選舉人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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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舉委員會。 |
選舉罷免法第23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5款,細則第12條第1項、第22條第4款。 |
18 |
101年7月4日前 |
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
投票日2日前 |
1.選舉公報於7月5日前送達選舉區內各戶,並分別張貼適當地點。 2.依據確定之選舉人名冊填造投票通知單,於7月5日前分送選舉區內各戶。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47條第8項,細則第12條第3項。 |
19 |
101年7月5日前 |
選舉票印製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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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照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式樣,由縣選委會協助北竿鄉公所印製。 2.印製時由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印。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62條,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作業要點第2點。 |
20 |
101年7月5日 |
選舉票發交點收、密封及保管。 |
投票日前1日 |
北竿鄉公所於7月5日,將 選舉票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 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 封,由北竿鄉公所統一保管 或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62條第3項;細則第41條。 |
21 |
101年7月6日前 |
佈置投票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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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及部分工作人員,依投票所佈置之有關規定,將投票所佈置完妥。 |
白沙村投票所。 |
選舉罷免法細則第30條第2項。 |
22 |
101年7月7日 |
投票、開票 |
投票日 |
1.投票開始前,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應將投票匭公開查驗後加封。 2.選舉票於投票開始前,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當眾啟封點交管理員發票。 3.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逐張唱名開票。 4.開票時應設置參觀席。 5.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並於開票所門口張貼。 6.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於投開票報告表張貼後,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
白沙村投(開)票所。 |
選舉罷免法第57條;細則第30條第3項,第31條第1項,第32條,第33條,第34條,第41條。 |
23 |
101年7月09日 |
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時抽籤 |
投票日後2日內 |
1.通知得票數相同之候選人於7月11日參加抽籤。 2.抽籤時會同監察人員公開為之。 3.候選人抽籤由北竿鄉公所辦理。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67條第1項,細則第42條。 |
24 |
101年7月11日前 |
函報選舉結果清冊及當選人名單、選舉概況表 |
投票日後4日內 |
北竿鄉公所將選舉結果清冊、當選人名單、選舉概況表函報縣選舉委員會審定。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細則第43條第1項。 |
25 |
101年7月12日前 |
審定當選人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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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報縣選舉委員會委員會議審定。 2.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
縣選舉委員會 |
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7款。 |
26 |
101年7月14日前 |
公告當選人名單 |
投票日後7日內 |
發布當選人名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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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選舉委員會。 |
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第6款,細則第22條第1項第4款。 |
27 |
101年7月20日前 |
發給當選證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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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製當選證書。 2.致送當選證書。 |
縣選舉委員會、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11條第8款,細則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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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101年7月23日前 |
寄送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表 |
公告當選人名單後10日內 |
北竿鄉公所應於7月5日前,將各候選人在每一投票所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細則第35條。 |
29 |
101年8月14日前 |
發還保證金 |
公告當選人名單後30日內 |
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數不足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2款規定票數不予發還外,應於8月14日前發還。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2款。 |
30 |
101年8月14日前 |
通知候選人領取補貼之競選費用 |
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 |
1.當選人在1人,得票達各該選舉區當選票數3分之1以上者;當選人在2人以上,得票達該選舉區最低當選票數2分之1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台幣30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各該選舉區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北竿鄉公所應於當選人名單公告日後30日內核算補貼金額,並通知候選人於3個月內掣據領取。 3.競選費用之補貼,依第130條第2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4.候選人未於期限內領取者,北竿鄉公所應催告其於3個月內具領,屆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取。 |
北竿鄉公所 |
選舉罷免法第43條第1、2、3、4、6項,細則第27條第2項。 |
附註:本表所列各種期間,包括例假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