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第166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4時。
地 點:本會會議室
出席委員:陳主任委員福海(請假)、楊委員財祥、張委員清福、林委員乃秋、李委員永澤、翁委員麗月、楊委員成家。
列席人員:盧監察小組委員召集人志輝、第一組呂組長成發、第四組陳組長天平、人事室蔡主任流冰、政風室柯主任偉宏、主計室陳主任瓊端。
推舉主席:委員一致推舉楊成家委員擔任本次會議主席。
主 席:楊委員成家 記 錄:唐敏毅
主席致詞:略。
業務簡報:略
第165次委員會會議紀錄報請 公鑒。
決定:紀錄確認。
上次委員會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金門縣選舉委員會第165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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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
案由 |
決議 |
辦理 單位 |
執行情形 |
1 |
中國國民黨推薦之候選人林孫全,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應連坐受罰乙案,提請審議。 |
照案通過 |
第四組 |
一、業已將裁處書送中國國民黨並副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案(105年7月4日金選四字第1053450008號)。 二、該案於105年8月12日已繳畢(新台幣115萬元)。 |
2 |
中國國民黨推薦之候選人許淑慧,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經判刑確定,應連坐受罰乙案,提請審議。 |
照案通過 |
第四組 |
一、業已將裁處書送中國國民黨並副知中央選舉委員會在案(105年7月4日金選四字第1053450009號)。 二、該案於105年8月12日已繳畢(新台幣85萬元)。 |
重要指示(令、函)及處理情形:
來文 |
內容摘要 |
處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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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時間 |
字號 |
文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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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6 24 |
中選人字第1053750190號 |
函 |
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職務遷調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本會以105年8月3日金選一字第1053150074號函,陳報中選會在案。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7 07 |
中選人字第1050023648號 |
函 |
修正「中央選舉委員會及所屬選舉委員會性騷擾防治及申訴處理要點」第八點、第十二點,並自即日生效。 |
將是項要點E-mail供同仁遵辦。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7 06 |
中選法字第1050023789號 |
函 |
有關「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宣導,請依附件推動成果彙整表及推動成果統計表之格式,填具105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之推動成果,並於105年12月15日前函送本會。 |
本會利用適當時機宣導並依限填報。 |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 |
105 07 15 |
金分院昭民字第348號 |
函 |
本縣第六屆縣議員選舉參選人石永城,業經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5年7月14日第二審判決確定當選無效。 |
一、本會以105年8月5日金選一字第1053150076號函請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確認得否銷燬103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選舉票及選人名冊。 二、案經該院105年8月18日金分院昭文字第1050000228號函復尚有陳○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王○義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2案尚未審結,相關選票及選舉人名冊應予保留。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7 22 |
中選人字第10531501461號 |
函 |
公告福建省金門縣議會第6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遞補當選人名單。 |
本會於105年7月29日由主任委員代表中選會致送當選證書予洪允典在案。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7 22 |
中選人字第1050024160號 |
函 |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業經內政部於105年7月21日以台內移字第10509627541號令發布。 |
本會利用時機宣導,並依照作業規定辦理。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8 03 |
中選人字第1050024339號 |
函 |
行政院主計總處函檢送「強化公務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及報告程序精進作為」案例1份,請各機關參採檢討強化內部控制。 |
本會利用時機宣導,並依照作業規定辦理。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8 22 |
中選法字第1053550307號 |
函 |
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下稱公職選罷法)規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院確定判決書辦理遞補、補選及裁罰等事宜,其相關權責區分及程序,詳如說明,請查照。 |
提報本次委員會並據以辦理。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105 08 22 |
中選務字第1053150158號 |
函 |
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正確引用「各級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計算基準」名稱並確實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各種書件表冊格式」二十五之(二)說明四規定,計算公職人員選舉「選舉概況表」之人口數。 |
提報本次委員會並據以辦理。 |
決定:洽悉。
第一組:
1.依據金門縣政府105年9月20日府民自字第1050069738號函及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3條第8項辦理金門縣縣民蔡春生領銜提出主文為「為振興金門經濟,開創金門的前途,您是否贊成設立國際渡假區並於其中開放5%觀光博弈?」之地方性公民投票案,概述如下:
(1)本案經金門縣政府函請本會辦理公民投票事宜,本會函請蔡春生於文到日起10日內至本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視為放棄連署。
(2)金門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第5條規定,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本會提出;逾期未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後逾期未提出連署人名冊者,視為放棄連署,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
(3)公民投票法第27條第2項,本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縣長選舉選舉人總數(103,555人)百分之五(5,178人)以上。
2.為有效瞭解澎湖縣選委會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之作業程序,預定於10月中旬前往學習。
3.賡續辦理103年五合一選舉及105年第14屆總統副總統及第9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銷燬作業相關事宜協調工作。
人事室:
1.本會新任課員趙馥筑於105年8月1日到職,接替洪君烈第一組職務。
2.金門縣政府民政處傅科長仰土自105年8月1日起兼任本會第一組業務。
臨時動議:無
主席結論:主任委員臨時有重要公務,不克親自主持會議,承蒙各位委員抬愛,推舉本人為主持人。首先有關這次對於賄選案的裁罰公權力的伸張受很多民眾肯定。再者本縣第一次公投已經由縣政府法定程序成案,接下來就是移到本會辦理,我們應該認真思考如何讓正反兩方有足夠的訊息來了解這次公投的真正內涵,各自說服百姓來投下正確的一票,避免百姓誤投影響最後結果,造成投完之後的後遺症,今天謝謝各位的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