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選舉委員會第一八三次委員會議紀錄
一、時 間: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時正
二、地 點:本會會議室
三、出席委員:邱主任委員雲儀、林委員俊良、錢委員彩雲、賴委員國獻、
秦委員螓、鍾委員孟仁、黃委員泰雄、許委員世正
王委員百盛(請假)、鄭委員錦洲(請假)
四、列席人員:謝召集人玉舜、吳顧問振吉、鄭視導裕成、許總幹事清坤、
蕭副總幹事忠義、楊組長志淇、孫組長衡駒、王組長朝青、
潘組長蕙蕊、劉主任正元、洪主任國勳、何主任秋貴、
張主任聖
五、主 席:邱主任委員 雲儀 記 錄:曾繁芝
六、主席報告:
各位委員、本會各位同仁:大家午安!
感謝各位委員在百忙中參加本會第一八三次委員會議,有關本市第五
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本(十一)月二十一日就是正式競選活
動期間開始,相關選務工作同仁非常辛苦,在這段選務期間按部就班,按
照既定的選務工作進度進行,今天的會議主要是向各位委員詳細報告目前
選務工作進度以及未來的工作程序。
另外,本人在前幾天收到一張明信片,指名給本會全體委員,內容是
陳述本人行政不中立,參加「蛹之生」市政白皮書記者會,有幫市長拉票
之嫌,對於這個問題,本人會虛心檢討,絕對嚴守中立,堅守分際,並請
各位委員指教,最後謝謝各位委員撥允參加委員會議。謝謝!
七、總幹事報告:
主席、各位委員、本會各位同仁:大家午安!
選舉馬上進入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針對目前我們選務工作的重點大
致向各位委員報告,本(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九日為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期間,在八十九年一月六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函示,原來規定選舉人名冊公
告時,可以允許任何候選人或助選員或其委託人抄錄,並可在場影印或攝
影,此解釋自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停止適用。也就是說選舉人名冊陳列期
間,選舉人查閱名冊時只能查看自己的資料,不能查閱其他選舉人的資料,
同時也禁止攝影或抄錄、影印,這些行為都被禁止,這項規定跟以前不同
。另外,十九日選舉人名冊公告完畢後,選舉人數初步可確定,選舉人數
初步統計:市長部份大概為二十八萬零五百人,立法委員部份為二十八萬
零六百人,立委選舉部分包括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舉人數的關係,
所以市長部分的選舉票比立委部分的選舉票少,本月二十日後即可確定初
步選舉人數。本月二十一日起為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第四組已簽辦兩場
選監檢警聯繫會報,召開地點在警察局局長辦公室,由邱主任委員主持,
有關公文已通知與會人員。
二十一日開始舉辦兩場市長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以及兩場立法委員電
視公辦政見發表會,都是現場實況轉播。除了現場轉播各兩場外,還有錄
影各轉播兩場,總共有現場實況轉播電視政見發表會四場次及錄影轉播四
場次。另外選舉公報已印好,預計在二十日左右分送到各區公所,再請各
里幹事同仁分送到各家戶。
選舉票部份,今日早上順利完成發包,還是由明光堂印書局承印這次
的選票印製工作,預計二十五日至二十八日四天印製完成,到時候會安排
監察小組委員到場監督選票的印製,並請警察局相關維護同仁來協助。
另外,個人也接到二張明信片,已交給楊組長處理,一張是針對主任
委員,另一張文意不清,意思是說公務人員行政不中立,尤其指民政人員
兼選務工作需保持行政中立。
八、各組工作報告:
第一組報告:
(一)本屆之立法委員暨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計有立法委員部分七人、市長部
分二人,經報請台灣省及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結果,均符合候選人資格
,候選人於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參加號次抽籤,抽籤結果:
立法委員部分:
1號 鄭龍水 2號 楊思勤 3號 何聖隆 4號 王 拓
5號 林振國 6號 劉文雄 7號 徐少萍
市長部分:
1號 許財利 2號 李進勇
(二)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候選人名單於十一月二十日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及基隆市選舉委員會同時發布並公告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
(三)本屆選舉候選人競選活動日期自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一月三十日止,
共計十天,每日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晚上十時止,投票當日禁止競
選活動。
(四)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派令已於十一月九日分送完畢,十四日分區辦理講習。
(五)十二月一日投票日,上午八時至下午四時止,投票結束隨即辦理開票,
開票統計作業仍採行電腦計票,本會及區選務中心直接與中央選舉委員
會連線並接連中央選舉委員會之電腦網路,同步進行計票,提供媒體記
者採訪,預定是日下午八時前完成計票統計作業。
(六)本會計票統計中心,設於行政大樓九樓(鶯歌里民大會堂),電腦及相
關系統設備,於十四日安裝完成,十五日辦理電腦操作人員講習,二十
二日、二十三日連線操作測試,二十七日、二十八日、三十日總測試,
確定電腦計票順暢運作。
(七)為維護本會開票統計作業電力、電信供應順暢,租用大型發電機乙部作
為備援電源之用,另函請各管線單位自十一月二十日起至十二月二日止
,停止進行道路挖掘工程,以防止電腦作業期間、電力、電信線路中斷。
(八)選舉票印製,依中央選舉委員會規定之格式招標採購,由明光堂印刷廠
承印,選舉票以六十磅印刷紙印製,紙張顏色立法委員部分為白色,市
長部分為淺黃色。並加印百分之0•二為預備票,作為點領選票遭致破
損、瑕疵票換發之用,預定十一月二十五日、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
十八日四天印製完成,二十九日點交各區公所三十日點交給主任管理員
及主任監察員,選舉票印製點交期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全程監印、監
察,本組會同政風室每日排班監印,並請警察局派員每日全程警衛及安
全護送。
(九)基隆市第十五屆市議員選舉,預定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六日投票,九十年
十一月二十日發布選舉公告,十二月十三日至十七日受理候選人申請登
記,九十一年一月八日抽籤。
第二組報告:
(一)一投票所僅有一原住民選舉人投票所於九月七日各戶政所轉錄原住民名
冊,經各區公所調查意願於九月二十五日截止,同意異動投票所計有五
人、不同意二十五人合計三十人,將由各該區公所參照規劃。
(二)十一月十一日為編造選舉人名冊基準日,亦是完成日,編造期間除了由
戶政所主任或其指定適當人員負責查對轄內已登記之各候選人、選舉人
名冊有無錯誤漏情事外,本組將派員赴各戶所實施查核。
(三)選舉人名冊定於十一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九日於各里辦公處陳列閱覽五
天,在公告閱覽期間里幹事常駐辦公受理選舉人申請更正外並協助校對
姓名有無錯誤、統計有無錯誤。
第三組報告:
(一)基隆市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選舉公報編印業於十一月八
日完成發包,依工作進度本週可完成三校,訂十一月二十日送達各區轉
發。
(二)上項選舉本市電視公辦政見發表會於十一月十四日完成招標議價,刻正
辦理相關事宜。
第四組報告:
(一)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吳順吉先生因私務繁忙自十一月一日起請辭監察職務
。
(二)候選人及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於十月十六日收件截止日,計候選人
林振國先生推薦五十五人、中國國民黨推薦一三三人、民主進步黨推薦
一二五人、新黨推薦三人、親民黨推薦六八人、台灣團結聯盟及候選人
何聖隆先生均無推薦。
(三)十一月一日及二日本會辦理政黨及候選人推薦監察員講習,計有民主進
步黨六人、中國國民黨三人、親民黨六人及候選人林振國先生推薦一人
未參加講習,依規定由本會另行遴派學校教職員遞補。合計本次投開票
所監察員派學校教職員二一0人,政黨及候選人推薦監察員共三六八人
。
(四)依規定候選人於十一月十日前可申請增減競選辦事處或變更其他地址及
更換或增減助選員,立法委員選舉部份:候選人何聖隆先生申請變更主
競選辦事處地址,候選人徐少萍女士增設助選員十三人、候選人王拓先
生增設助選員十人及刪減一人、候選人林振國先生更換助選員一人、候
選人鄭龍水先生增設助選員二人、候選人何聖隆先生增設助選員十八人
。市長選舉部份:候選人許財利先生增設助選員一人。
主任委員補充提示:
(一)這次兩項選舉合併辦理,一項是市長選舉,另一項是立法委員選舉,投
開票所開票先後順序應統一步驟,每個投開票所作法一致,先開立法委
員選舉票亦或市長選舉票,請業務單位連繫中央選舉委員會,是否有明
文規定開票先後次序,如果中央選舉委員會沒有統一規定,我們就按照
今天委員會的決議辦理,就是先開立法委員選票再開市長選票。
(二)開票統計作業中心在本大樓九樓,當天大樓發電機一定要有專業人員待
命維護;除此之外,並須有一位警察人員隨時戒護,保障開票統計作業
的安全,另外十五日至十九日是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期間,依現行規定
不可抄錄、錄影及影印,不可讓選民隨意翻閱,所以一定要有專人協助
民眾查閱當事人本人戶籍所在之里鄰資料,不可任意翻閱他人的資料。
九、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定「基隆市選舉委員會辦理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
選舉票印製、分發、保管實施要點」暨「點發選舉票應行注意事項
」草案二種,請審議。
說
明:
一、依中央選舉委員會、基隆市選舉委員會訂頒「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印製
分發保管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選舉票印製預定十一月二十五日、十一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二十八日
四天印妥,十一月二十九日於市民活動中心點交各區選務中心,十一月
三十日由選務作業中心點交各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十二月
一日送交投票所,特擬訂此二種規定交由工作人員作業時有所遵循以維
護選舉票印製、分發點交、保管等作業順利、安全。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本市登記之候選人更
換增減設置助選員資料,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左列人員不得擔任助
選員:
1、已登記之候選人。但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之候選
人不在此限。
2、公務人員。
3、有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一
條規定辦理。
三、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審核均符合規定。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第五屆立法委員暨第十四屆市長選舉」本市登記之候選人申
請增減競選辦事處,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三
條、第四條規定審查。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第十
一條規定辦理。
三、經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勘查符合規定。
決 議:照案通過。
十、臨時動議:無
十一、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