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投票時注意事項
【高雄市訊】 110年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本(12)月18日舉行投票,投票日能不能從事宣傳活動?高雄市選委會說明,相關行為公民投票法及其他法律仍有規範。
市選委會指出,公民投票法雖未禁止投票日為公投宣傳或引述民調,但相關行為仍有所規範。例如,公民投票法第42條規定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有禁制行為及處罰,又如刑法第147條規定妨害或擾亂投票者之處罰等。
依公民投票法等規定,投票日投票權人投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可在投票所內宣傳公投:投票所內不可穿著佩戴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
二、 勿撕毀公投票:圈選公投票如果蓋錯或弄髒公投票,仍應投入票匭,切勿予以撕掉。
三、 不可攜出公投票:公投票不能帶離投票所以免觸法。
四、 進入投票所手機應先行關機:手機或具攝影功能器材可放置於投票所外的手機置放籃,如要攜入應先行關機。勿有亮票或妨害投票秘密之行為。
五、 勿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活動等: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不可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亦避免在此範圍內逗留。
發稿日期:110年12月16日 聯絡電話:07-799-9388 聯絡人: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