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市第3屆市長補選候選人申請登記繳送學歷等資料可否事後再申請撤銷或修改事項說明
【高市訊】 有關高雄市第3屆市長補選候選人,向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申請刪除選舉公報上的碩士學歷註記乙案,該會說明如下。
本案經請示中央選舉委員會函釋如下: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3條規定,登記為候選人時,應備具選舉委員會規定之表件及保證金,於規定時間內,向受理登記之選舉委員會辦理。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復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規定,候選人申請登記,應備具下列表件:(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三)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四)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五)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六)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八)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二、有關候選人申請登記時繳送刊登選舉公報之學歷、經歷等個人資料,既經貴會監察小組及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基於法律明確性之規範,並維持選務作業安定性考量,自應以候選人申請登記時繳送之資料為準。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指出,因候選人申請登記時繳送刊登選舉公報之學歷、經歷等個人資料,均經該會監察小組及委員會議審查通過,印製選舉公報自應以候選人申請登記時繳送之資料為準,目前選舉公報已印製完成,將於近日送達各區。
發稿日期:109年7月24日 聯絡電話:07-799-9388 聯絡人: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