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於4月17日由中選會宣告成立,高市選委會提醒,自即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發布」罷免相關民調必須載明調查單位及抽樣方式等相關法定資訊,違反者,將處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
市選委會表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從罷免案宣告成立之日起,到投票日10日前,發布被罷免人或罷免民意調查資料,必須載明「負責調查單位及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及誤差值、經費來源」等資訊。
選委會特別指出,即使只是辦理民眾預測罷免機率或得票數差距的有獎徵答活動,並將預測結果公開,也可能構成「發布罷免民調」,如果未載明法定資訊,過去也有裁罰的案例。提醒政黨、候選人、民調機構、媒體及大眾,都能注意並遵守選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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