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團體指稱高市選委會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而將裁處罰鍰,是藉勢找碴的「查水表」,並於今(22)日召開記者會批選委會過度擴張行政裁量權。選委會澄清,接獲民眾檢舉,本即須依法展開調查,至於罷韓總部是否違法設立,尚須經過監察小組及委員會議審議認定。
市選委會表示,罷免案提議領銜人陳冠榮並未依「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第8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檢送資料申請設置罷免辦事處,依法視為不設置,逾期也不能再設置。罷韓總部被民眾檢舉違法設立,選委會依行政程序法給予被檢舉人陳述意見的機會,並非惡意阻撓。
市選委會特別強調,罷韓團體主張設置辦事處「屬於權利而非義務」,顯然誤解法令規定。因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1項已經明文,違反前述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因此,罷免辦事處雖規定「得」設立,而非「應」設立,但這不代表就可以未經送件登記而逕自設立。
對於罷韓團體認為「辦事處」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定義,選委會重申,是否確屬罷免辦事處,仍須依實際用途性質,交由超然公正的監察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查認定。
至於罷韓團體認為現行申請設置辦事處的規定是威權時期立法產物,市選委會表示,選罷法屬中央立法權限,相關規定是否妥適或需修法,可以廣納各界意見,但既然現行選罷法對於設置罷免辦事處乃至於辦事人員定有規範,希望包括罷韓團體在內的任何團體或個人,都能遵守國家法律。
發稿日期:109年2月22日 發稿字號:聯絡電話:799-9388 聯絡人:第四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