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18次會議紀錄
時 間:
地 點:本會三樓會議室
主 席:孫召集人立展 記錄:尤麗美
出席人員:唐委員逸蘋、董委員明正(請假)、 周委員元培、孫委員榮吉、余委員國?、江委員健興、周委員萬育、林委員復華、任委員進福、蕭委員金龍、沈委員慶權、龔委員明聰、李委員文正、蔡委員順安、孫委員志鴻
列席人員:陳代理副總幹事寶德、李組長錫冰
一、主席報告:略。
二、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決 定:確定。
(二)第117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 定:洽悉。
三、討論事項:
第1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小港區第740
投開票所行為人林春賢撕毀領取之選舉票與政黨票,
如何處理案,請 討論。
決 議:擬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後段:「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2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前鎮區第662投開票所行為人黃完樣故意撕毀領取之共2張公投
票,如何處理案,請 討論。
決 議:擬依違反公民投票法第50條後段:「故意撕毀領得之
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3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三民區第441投開票所市民陳蔡牡丹於領取之第3案、第4案公 投票並圈選完畢,將公投票交給其女兒陳嬌協助投入票匭,陳嬌未依據選舉人意思協助投入票匭並將2張公投票撕毀,如何處理案,請 討論。
決 議:
民第二分局所製作之筆錄與其母所製作之筆錄亦相互推諉,故意情節稍重,擬依違反公民投票法第50條後段:「故意撕毀領得之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處新臺幣壹萬元罰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4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苓雅區第648
投開票所行為人黃麗雪故意將所領取之第3案公投票
撕毀,如何處理案,請 討論。
決 議:擬依違反公民投票法第50條後段:「故意撕毀領得之
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之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5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三民區第334
投開票所行為人洪皆明因不知如何投票,一時心生不
滿將2張公投票撕毀,如何處理案,請 討論。
決 議:擬依違反公民投票法第50條後段:「故意撕毀領得之
公投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之
規定,處新臺幣五千元罰鍰,並提委員會議審議。
第6案: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三民區第354
投開票所市民張清發抗議選務人員執行開票程序不
合規定,造成開、計票過程未能進行,如何處理案,
請 討論。
決 議:本案因信任度主觀認知有差異,致開票稍有延誤,
惟尚不致影響整體開票統計及未發現有舞弊情事;
案宜由本會函知三民區公所轉知各主任管監人員加
強注意。
第7案:擬具本會辦理第12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監察小組執行
監察工作項目一覽表及執行監察工作任區分配表各
一種,如分工表,提請 討論。
決 議:孫委員榮吉與任委員進福責任區互調,餘照案通過。
四、臨時動議:無。
五、散 會:中午12時 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