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監察小組第117次會議紀錄
時 間:
地 點:本會三樓會議室
出席人員:唐委員逸蘋、董委員明正、 周委員元培、孫委員榮吉、余委員國?(請假)、江委員健興、周委員萬育、林委員復華、任委員進福、蕭委員金龍、沈委員慶權、龔委員明聰、李委員文正、蔡委員順安、孫委員志鴻(請假)
列席人員:陳代理副總幹事寶德、李組長錫冰
主 席:孫召集人立展 記錄:尤麗美
一、主席報告:略。
二、報告事項:
(一)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決 定:確定。
(二)第116次會議決定事項執行情形報告。
決 定:洽悉。
(三)周委員元培選務經驗報告:
一、基本原則:以和諧取代開罰。
二、
轄區警察分局。
三、
1、白天:
候選人印發之文宣是否有無簽名之情事,
如有涉及刑事案件送請檢察官偵辦,或是
電請本會第四組知照。
2、晚上:
(1)其每日競選活動時間,自上午7時起
至下午10時止,如有政黨或候選人申
請集會遊行或公開演講時,建請警察
單位於受理各政黨、候選人申請選舉
造勢活動時間最晚至下午10時止。 (2)如造勢活動時間接近規定時,先與負
責人溝通並提醒活動單位或負責人避
免受罰(如違反第56條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四、投票日當天:
(1)如發現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前往投票
或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情事,應
立即制止,並已構成所謂「競選或助
選活動」。
( 2)在投票所四周30公所內,喧嚷或干擾
勸誘他人投票並提供選民茶水服務或
未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
徘徊不去等情事,應請監察小組委員
予以勸離。
(3)各小組委員應保持手機暢通或聯絡電
話之暢通,以便立即處理各種狀況。
三、討論事項:
第 1 案:擬具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執行本次選舉政黨及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逾時從事公開競選活動執行步驟,提請 討論。
決 議:照案通過。
四、臨時動議:
五、散 會:中午12時 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