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第 1 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星期五)上午10時0分
地 點:高雄市政府民政局第一會議室
主 席:林主任委員仁益 記錄:李乙整
出席人員:林主任委員仁益、陳委員存永、方委員春意、李委員寬治、
黃委員奕凱、梁委員憲忠、蘇委員明國、曾委員睿涵、吳
委員尊仁、陳委員三思、曾委員劍虹(請假)、李委員富貴、
林委員敏澤(請假)。
列席人員:黃總幹事昭輝、孫召集人立展、陳副總幹事寶德、廖副總
幹事財保、徐秘書台雄、李組長錫冰、陳組長世昌、唐組
長敏慧、陳組長明智、廖主任明松、王主任麗香、郭主任
春錦、王主任天文、陳主任素蓮、楊視導娟華。
報告事項:各組室報告
第一案:檢陳「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高雄市選舉
委員會辦事細則」及「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編制表」,報請
公鑒。
決 定:洽悉。
第二案:本會新任主任委員及委員計13人聘派案,業奉行政院99年3
月1日院授人力字第0990004969號函核定,報請 公鑒。
決 定:洽悉。
第三案:有關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各直轄市、縣市應選出名額暨高雄
市選舉區劃分事項,報請 公鑒。
決 定:洽悉。
討論事項:
第一案:檢具「高雄市選舉委員會會議規則」(草案)乙種,如附件,
提請 審議。
決 議:
(一)修正通過。
(二)修正情形:
1、第6條修正為:「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
始得開議,如遇重大爭議案件,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委員會議之決議,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會議之決議,應以委
員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第11條修正為:「應提請委員會議決之事項,除有關選舉、
罷免及公民投票等重大事項外,如因時間急迫,不及提會
討論,主任委員得先予處理,事後提請委員會議追認」。
3、第14條第1項併入第6條後整條刪除。
4、第15條刪除。
5、原第16條、第17條遞移為第14條、第15條。
第二案:有關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第1屆區域市議員選舉區劃分草案,
提請 審議。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三案:有關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第1屆原住民市議員選舉區劃分草
案,提請 審議。
決 議:山地原住民選舉區部分經詢委員贊成甲案者4人、贊成乙案
者6人,未達總額過半數,爰請再邀請相關議員及單位協
調,俟確認其意見後處理。
第四案:有關辦理合併改制後高雄市第1屆里長選舉相關事項,請
討論。
決 議:本案暫予擱置。
臨時動議:
陳委員三思:原高雄縣選舉委員會搬遷至高雄市辦公,原有的選民服務,建議賡續辦理。
決 議:請予研議。
散會:上午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