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日期:107年11月26日
選舉結束競選旗幟拆除 保有乾淨環保的縣容
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呼籲各公職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豎立或懸掛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請確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4項規定,應於投票日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選委會表示,請各候選人配合於規定期限內儘速清除豎立或懸掛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以保有本縣乾淨、環保的縣容景觀及安全的行車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