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2條第4項、第4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7條規定辦理。
二、請候選人於111年12月5日起,備妥下列資料親送或郵寄至本會(970花蓮縣花蓮市介壽五街2之2號)辦理:
(一)保證金發還應備資料
1.登記時本會開立之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正本;如收據遺失,請出具切結書俾利辦理保證金發還事宜。
2.候選人本人金融機構帳號封面影本。
(二)競選費用補貼應備資料
1.競選經費補貼領據。
三、保證金發還及競選費用補貼檢具資料格式請參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