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第八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名號次抽籤作業
注意事項
壹、申請登記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歲,即於民國七十八年一月十四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在花蓮縣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即於民國一百年九月十四日(包括當日)以前遷入。】
二、登記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候選人應分別具有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或山地原住民身分。
三、凡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包括當日)回復中華民國國籍滿三年者;及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包括當日)因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滿十年者,得依規定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貳、申請登記限制: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或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條第一項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撒銷。
(十)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二、下列人員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學生(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二)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上開人員,非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已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不得申請登記為候選人,並應於申請登記期間截止前繳驗正式證明文件。
三、立法委員罷免案通過者,被罷免人自解除職務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為同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其於罷免案進行程序中辭職者,亦同。
四、總統、副總統與立法委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一種為限。為二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之登記無效。立法委員選舉具有二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一個為限。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五、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即非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香港及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即非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包括當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香港或澳門居民如於香港或澳門分別於英國及葡萄牙結束其治理前,取得華僑身分者及其符合中華民國國籍取得要件之配偶及子女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一年,即非於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以前(包括當日)設有戶籍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參、選舉區之劃分如下:
一、區域:以花蓮縣為選舉區。
二、平地原住民:以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三、山地原住民:以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肆、領取書表及申請登記期間、地點:
一、領取書表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每日上午八時起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五時三十分止。
二、申請登記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每日上午八時起至十二時止,下午一時三十分起至五時三十分止。
三、申請登記為區域或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選出之候選人者,向花蓮縣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申請登記。如逢例假日,均照常受理登記。
伍、申請登記手續:
一、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應於規定之候選人登記時間內,備具規定表件及保證金,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向本會為之,並應繳驗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但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上項申請登記者,並應繳驗申請人及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並附委託書。
二、應備具表件及保證金:
(一)候選人登記申請書一份。
(二)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一份(自行黏貼相片一張)。
(三)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全部或部份謄本,但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本人一式二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應繳交張數如下:(包括自行黏貼登記申請調查表一張,背面書明候選人姓名)。
1.由區域選出者應繳交五張。
2.由原住民選出者應繳交四十七張。
(五)刊登選舉公報政見及個人資料一份。其中學、經歷以一百五十字為限,政見內容以六百字為限,以打字為原則,或深色筆書寫亦可,應採用本國正體文字,字跡必須端正清晰,避免使用簡體字,其標點符號可標於格外。如有刪改,應於刪改處加蓋本人印章。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一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惟於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以後辦理之總統、副總統選舉及九十七年一月十二日以後辦理之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曾刊登於選舉公報學歷欄內之候選人學歷,得予免附。
(六)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競選辦事處登記書一份。
(七)經政黨推薦者,其政黨推薦書一份(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八)國民身份證。驗後當面發還。
(九)退伍、退役、停役、辭職或退學者,應繳驗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一 份。
(十)保證金數額:每人均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保證金之繳納,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保付支票或郵局之劃撥支票為限;繳納現金不得以硬幣為之。區域、原住民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除未當選之候選人得票不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二條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票數不予發還外,餘均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包括當日)以前發還,但保證金發還前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後,有餘額時發還其餘額。
(十一)申請登記之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於申請登記時,向本會提出。
三、申請登記為候選人者,於登記時,如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如填寫之表件有欠缺,應當場請其補正。
四、候選人登記申請書、登記申請調查表、政見稿紙、競選辦事處登記書、政黨推薦書、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等由本會印製,免費供給申請登記為候選人領用,或本會網站下載(網址:)。
五、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於登記期間截止前撤回其推薦者,應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機關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六、候選人名單公告後,經發現候選人在公告前或投票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投票前由本會撤銷其候選人登記;當選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一)候選人資格不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二十六條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之情事者。
(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七、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一)由區域選出者:
選舉區 應選名額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元)
花蓮縣選舉區 1 15,178,000
(二)由原住民選出者:
選舉區 應選名額 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元)
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 3 11,703,000
自由地區山地原住民 3 11,914,000
陸、候選人登記速報作業:
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本會每日應於受理候選人登記完成後,立即依候選人登記速報電腦作業,輸入候選人之簡易基本資料至中央選舉委員會,以利每日速報表之產生;並於當日將完整之候選人資料傳輸至中央選舉委員會。
柒、候選人資格查證及報送作業:
本會於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後,依中央選舉委員會之規定迅即查證其消極資格,並審查其積極資格。本會受理之候選人申請登記案件,應於候選人登記截止後,即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初審,分別造具立法委員候選人登記冊四份(其中一份留存),連同申請人登記表件,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下午五時前,派員專程送達中央選舉委員會審定。
捌、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
一、區域選出者,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分別在本會舉行抽籤,時間地點由本會先期通知。
二、原住民選出者,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在中央聯合辦公大樓南棟(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五號)十八樓第五會議室舉行抽籤。
三、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時,申請登記之次序將作為進行抽籤之順序。
四、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時,應由監察人員在場監察。候選人未克親自到場參加抽籤者,得委託他人持候選人本人之委託書代為抽籤,候選人未親自參加或未委託他人代抽,或雖到場經唱名三次後仍不抽籤者,由辦理機關代為抽定。候選人姓名號次之抽籤,於該選舉區候選人僅一名時,其號次為一號,免辦抽籤。
五、區域候選人姓名號次抽籤注意事項之訂定、出席證、參觀證之製發及通知等,由本會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前派專人按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所載住址,送達或寄交各候選人,或依候選人指定文件代收人地址,送達或寄交代收人轉交,並收據存執。
更新日期:Nov 17,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