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選舉委員會第262次委員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100年10月20日(星期四)下午4時正。
開會地點:本會二樓會議室。
出席委員:
陳委員淑美、黃委員健弘、王委員英俊、郭委員應義、張委員淵陵
林委員柏鴻、周委員傑民、徐委員祥明
請假委員:黃委員啟嘉
列席人員:
阮顧問清陽、張組長正萍、劉組長玉鳳、游組長燕玲、余組長玉琳
王主任芝庭、林課長佳陵
主 持 人: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 記錄:許丕哲
壹、 主席致詞:略。
貳、報告事項:
一、第261次會議議決案執行情形報告:
(一)討論事項:
案 號 一: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出缺補
選,瑞穗鄉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受理登記候選人3人、
秀林鄉公所(選務作業中心)受理登記候選人4人資格審
定符合規定、提請追認。
執行情形:業依業務期程規定辦理竣事。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二: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本會為辦理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
長出缺補選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有關事項,擬訂「選舉人
名冊公告閱覽」公告乙份,提請追認。
執行情形:業依業務期程規定辦理竣事。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三: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本會辦理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
出缺補選,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管理員名冊,提請追認。
執行情形:業依業務期程規定辦理竣事。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四: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出缺補選
當選人名單公告,提請追認。
執行情形:業依業務期程規定辦理竣事。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五: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本會辦理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出缺補選投(開)票所主任監察員、監察員聘派事項,提請追認。
執行情形:錄案參存。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六: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本會辦理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
出缺補選候選人提送之政見稿,提請備查。
執行情形:錄案參存。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七: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本會辦理花蓮縣瑞穗鄉瑞北村暨秀林鄉崇德村第19屆村長
出缺補選候選人所設競選辦事處,提請備查。
執行情形:錄案參存。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八: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本會辦理101年第13任總統副總統暨第8屆立法委
員選舉業務座談會計畫」草案一種,提請審議。
執行情形:業於本(100)年9月23日辦理完竣。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九: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擬訂「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暨第8
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工作進行程序表」1種,提請審議。
執行情形:業依期程辦理中。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案 號 十: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
期間委員督導案,提請審議。
執行情形:業依抽籤方式確定委員督導區,並函知各委員及各鄉鎮市
公所知照。
檢查結果:准予備查。
二、上級來文摘錄報告:
來文單位 摘 錄 處理情形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中央選舉委員會
100年10月11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43號請確實依規定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如係委由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者,應指派專職人員前往督導,本會亦將適時派員前往貴會及各公所督導考核。
100年9月20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08號關於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案,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半數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員,均不得拒絕。
100年10月6日中選務字第1000023847號關教育部就公立學校教師參加選務工作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核支問題,依據教育部100年10月4日臺人(三)字第1000177510號函辦理。公立學校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一日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佈置投票所期間,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以利選務工作順利推動。支給鐘點費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
100年9月29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21號貴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應確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2項規定,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設置投票所。
100年9月21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12號本會業於本(100)年9月21日公告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被連署人,請貴會自100年9月22日起至100年11月5日止,每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例假日照常受理),確實依規定受理各組被連署人或其代理人提出連署書件。
訂定「第十三任總統副總統及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編造選舉人名冊注意事項」。
依來函辦理。
依來函辦理。
依來函辦理。
依來函辦理。
依來函辦理。
業函請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遵循辦理。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參加選務工作公假期間所遺課務代課鐘點費經費,由縣(市)政府於各該預算科目項下支應部分,有需求者,請循序簽核辦理。
張組長正萍:
上開教師人員,大部分擔任投(開)票所管理員工作,涉及影響層面較小,按往例辦理狀況尚無疑慮,若有實際需要者依規定辦理。
三、工作報告:
(一)本會於100年9月23日辦理本縣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
立法委員選舉業務座談會,邀集13鄉鎮市民政課長、承辦人及
戶政事務所主任、承辦人與會。會中臨時動議針對以下建議:
1、101年1月12日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電腦計票作業登錄選舉人
數時間,與向本會點領選舉票時間衝突,人力派遣有困難乙案。
本會己向中選會接洽,選舉人數登錄時間改為101年1月11日。
2、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名冊選務作業中心希望警察局能於12月20
日前提供,排定後盡量不要再變更,如有變動也請再知會選務作
業中心,俾利於投票當日能正確聯繫該投開票所警衛人員,及戶
政事務所正確編造警衛人員工作地投票名冊乙案。本會俟座談會
會議紀錄完成後函縣警察局協助辦理。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請縣警察局協助辦理。
(二)本會自100年9月22日至11月5日受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選
舉連署書件,被連署人分別為:(一)李幸長、吳武明;(二)林
金瑛、石翊靖;(三)許榮淑、吳嘉琍;(四)高國慶、鄧秀寶;
(五)宋楚瑜、林瑞雄;(六)莊孟學、黃國華6組,直至目前
尚無被連署人提出連署書件。
(三)本次選舉共3張選舉票,總統副總統(淺粉紅色)、立法委員(區
域淺黃色、平地原住民淺藍色、山地原住民淺綠色)、全國不分
區即政黨票(白色)。
(四)100年11月11日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發布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
公告,候選人領表時間自100年11月17日至11月25日,登記
時間自100年11月21日至11月25日,毎日上午8時至12時
及下午1時30分至5時30分,例假日照常受理。登記用書表可
至本會網站下載,或於前列時間內至本會領取。
(五)本次選舉因屬首次合併辦理,事涉總統副總統罷免法及公職人
員選舉罷免法之適用,於監察業務之執行上,容有釐清之必要,
為使監察人員了解其歧異及適用原則,齊一作法,落實執行監察
職務工作,以發揮選舉監察之效,中選會於10月3日辦理「第
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監察實務分區研習會」,
本會監察小組委員均到場參與。
(六)10月1日後各選務工作人員已陸續歸隊,請各組室主管務必轉
知所屬選務人員(特別是初任者),保持行政中立,以免違反總
統副總統選罷法第43條及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5條規定而受罰。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請各組室加強宣導所屬兼任人員知照。
參、討論事項:
案號一: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花蓮縣第八屆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及姓
名號次抽籤作業注意事項」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4條第4、5項及第67條第1項
暨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第42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本縣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區域選出者,訂於100年12
月21日在本會辦理姓名號次抽籤。
三、候選人得票數相同抽籤訂於101年1月16日辦理。
辦 法:審議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區域立委抽籤時,本會委員是否需列席。
張組長正萍:按往例區域立委抽籤時,本會主委、總幹事均須在場主
持及說明抽籤作業,其餘委員未有規定須列席參加。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二: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本縣
投開票所計279所,設置地點及所轄村里鄰如附件,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1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30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
票所設置地點及所轄村里鄰,業經各鄉鎮市公所報會完,全
縣共設置279所,較前次全縣性選舉(98年縣長縣議員及鄉
鎮市長選舉)增加1所(秀林鄉增設1所),地點變更6處(花
蓮市1處、吉安鄉2處、光復鄉1處、豐濱鄉1處、玉里鎮
1處),上揭新增及變更之投(開)票所業於100年10月11
日會同警察局、轄區派出所、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等相關
人員實地勘查完竣。(如附件)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分函各選務作業中心依規定配合設置並於
100年11月21日前辦理公告。
陳委員淑美:本案附件勘查表所列各投(開)票所,是否為以前未設
置,本次選舉時新增加之投(開)票所。
張組長正萍:勘查表所列為本次選舉因故異動新增之投(開)票所。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三: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各鄉鎮市投
開票所管理人員配置人數標準」草案一種,提請審議。
說 明: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4條及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投
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1人,管理員3至14人,本會授權鄉
(鎮、市)公所依規定,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
後遴派之;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及學校教職員,不得拒絕。
二、茲依本縣各投開票所選舉人數及投開票作業實際需要,擬定
本案配置人數標準,其選舉人數之估算以「花蓮縣第16屆縣
長選舉」人數為依據。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函請各鄉鎮市選務作業中心依標準遴派。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四: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選
舉票印製、分發、保管計畫」草案,提請審議。
說 明: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6條
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等規
定辦理。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請本會行政室依政府採購法辦理選舉票招標
事宜並函請各鄉鎮市公所及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陳委員淑美:有關選舉票印刷場地,錄影機裝設位置範圍為何?
張組長正萍:選舉票印刷場地安置錄影機監視系統,其監視範圍包括
內部印刷機器、製(排)版、選舉票、出入口等。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
一、選舉票印製,請確實依據標準作業程序執行,務求零缺失。
二、有關投票前一日秀林鄉和平村及西寶地區選舉票委託當地警察機
構(派出所)保管乙事,請縣警察局協助支援。
三、承印選舉票廠商,有關印刷場地安置錄影機監視系統,應包括周
邊外圍等,均要求完備。
四、選舉票印製發包事宜,請本會行政室提前實施,以利作業順遂。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五: 提案單位:第一組
案 由:擬訂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
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計畫」草案乙種,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10月11日中選務字第1003150343
號函;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6條、施行細則第34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0條、施行細則第39條規定及參酌
本縣實際情形訂定。
二、本次講習共分三階段辦理:
(一)本會辦理全縣種子講師及各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
察員講習。
(二)各鄉鎮市公所(選務作業中心)辦理各投開票所管理員、
監察員、預備員及選務作業中心人員講習。
(三)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講習,依往例委請花蓮縣警察局辦理。
三、投票日前1日,針對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作重點提示。
辦 法:審議通過後,函轉各鄉鎮市公所(選務作業中心)據以辦理。
郭委員應義:
一、本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有關歷來違規案例請加
強說明,以防範違法情事發生。
二、有關投票當日選舉人擕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管制作業,請花
蓮縣警察局辦理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講習時,加強提示說明。
阮顧問清陽:
一、有關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講習乙事,縣警局均慎重執行辦理,
涉及講師遴選部分,若有需要時敦請縣選委會派員支援。
二、有關投票當日選舉人擕帶手機進入投(開)票所管制作業,全力
協助配合執行,並請投(開)票所警衛及協助支援之義警、民防、
巡守隊等人員,執勤時務必謹言慎行,避免造成選舉事件。
楊代理主任委員松根:
本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時,請將相關違規案例納入講習教材加強說明;另辦理教育訓練時,請提醒參加人員謹慎辦理。
議 決:一、花蓮縣警察局辦理各投(開)票所警衛人員講習之講師費由本會於選舉業務費項下支應。
二、照案通過。
案號六: 提案單位:第三組
案 由:擬訂「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草案,
提請審議。
說 明:
一、本要點依據中央選舉委員會100年9月26日中選務字第
10031503011號函修正之「第八屆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編
印作業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7條規定辦理。
三、檢附選舉公報編印作業要點草案1份。
辦 法:提請審議通過後實施。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七: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本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
票所監察員名額設置基準,提請審議。
說 明:
一、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5條第2項規定,監察員之產
生每一投票所,由各組候選人各自推薦一人,送由選舉委員
會審核派充之。但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由其所屬政黨推薦,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者,以一政黨計,並由政
黨推薦書所填順序首位之政黨負責處理推薦事宜。
二、本次選舉,各投開票所監察員擬依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組數設置
之。
三、復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
除候選人僅一組或一人外,候選人或政黨推薦不足額二名之
監察員,由本會遴派之。
辦 法:提請審議後據以辦理。
議 決:照案通過。
案號八: 提案單位:第四組
案 由:擬訂「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辦理第13任總統副總統及第8屆立
法委員選舉候選人及政黨競選活動注意事項」草案1種,提
請審議。
說 明:
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
雖就候選人及政黨之競選活動已有明確規範,惟鑒於相關之
補充章則、疑義釋示及其他法規(如政治獻金法、刑法、集
會遊行法)等,範圍廣泛,難於短時間內徹底明瞭運用,擬
依有關規定分就競選活動之類別彙整,以助監察小組委員職
務之遂行。
二、次為端正選風,提醒立法委員候選人及政黨明確遵照相關競選
活動規範,避免誤蹈法網或引發選舉紛爭,擬一併印送參考。
三、檢附注意事項草案1份。
辦 法:審議通過後印發監察小組委員及登記之立法委員候選人暨其推薦之政黨參考。
議 決:照案通過。
陳委員淑美: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
投(開)票所之相關規範,有無不一致。
張委員淵陵:有關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以前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拆除時,建請執行機構拆除方式應一致性,避免引發爭議。
王委員英俊:有關候選人或其政黨從事競選宣傳廣播其公平、公正性
如何認定?裁罰權歸屬為何?
余組長玉琳: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針對投(開)票所之規範原則上並沒有很大差異。例外於投票所應選擇無障礙設施之場地,則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並未規範);另選舉人進入投票所之次數,則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9條之規定,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投票。
二、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前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係依據現行一般法令規定辦理,若有違法情事,則轉請各主管機關處理,而各主管機關大部分隸屬花蓮縣政府,本會日前業函請花蓮縣政府針對廣告物制定自治條例,以利執行,花蓮縣政府函復其依據現行法令已足以妥善處理,無須制定自治條例,承辦業務人員並告知其違法之執行上並無問題;於競選活動期間,則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處理。
三、所謂「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應係指廣播電視事業提供候選人或其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時應遵守之法定義務,而非候選人或其政黨從事競選宣傳時應遵守之法定義務。若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揭義務時,其行政裁罰權屬中央選舉委員會,遇有實質爭議時,亦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
議 決: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 會:同日下午5時20分。
更新日期:Oct 30,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