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選舉委員會第一七一次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五年三月六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地 點:新竹市政府第一會議室
主 持 人:吳委員修道代理主持
紀錄:郭碧炫
出席人員:依簽到簿(如附件)
壹、主席報告:(略)
貳、報告事項:
一、監察小組召集人報告:(略)(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議 決:洽悉。
二、總幹事報告:(略)
議
決:洽悉。
三、業務單位報告:
主持裁決:同意第一組建議本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期間從4月1日
至6月15日止,其餘洽悉。
四、宣讀第一七0次會議執行情形報告
議
決:洽悉。
參、討論提案:
第一案:第一組提(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案 由:擬定「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敬請 審議。
說 明:
一、本會為使選務工作圓滿順利進行,經擬訂「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選務工作進行程序表(草案)」乙份(如附表),俾便於有效掌握各項進度。
二、本項選舉將在95年3月24日發布選舉公告,並於95年6月10日(星期六)舉行投票。
決 議:照案通過。
第二案:第一組提(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案
由:擬定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保證金數額為新台幣3萬元,敬請 審議。
說
明:
一、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38條第1項: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
二、前項條文原訂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保證金一文,業經刪除,故本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登記為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
三、台灣省選舉委員會於召開95年選務會議建議: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保證金數額訂為新台幣3萬元,但各縣市選舉委員會仍得依權責自行調整,訂定適當之金額。
決
議: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保證金數額訂為新台幣伍萬元。
第三案:第一組提(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案 由:擬定「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選務工作要點」草案,敬請 審議。
說 明:基於選務工作之需要,並期本市各級選務工作人員辦理選務有所遵循,切實辦好里長選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並參照以往辦理選務工作規定及選務上一般應行注意事項加以彙整,擬訂「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辦理選務工作要點(草案)」乙份。
決 議:照案通過,請業務單位務必清楚劃分與各區選務中心權責。
第四案:第一組提(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案 由:擬訂「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登記須知(草案)」,敬請 審議。
說 明:
一、為提供候選人申請登記時明瞭必備表件與程序規定,爰參照以往辦理選舉所訂候選人申請須知,並依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擬定「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候選人申請須知(草案)」乙份(如附件)。
二、本項選舉訂於95年4月4日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必備事項,自4月9日至4月13日止受理候選人登記;申請登記書表自公告候選人登記日起,免費供應候選人領用。
決 議:修正通過。
一、登記須知(草案)第10條第9項里長選舉候選人應繳納保證金參萬元修正為伍萬元。
二、有關選舉區公告授權業務單位依新竹市政府公文辦理。
第五案:第一組提(詳如會議所附資料)
案 由:擬定「台灣省新竹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要點(草案)」,敬請 審議。
說 明:本市第十八屆里長選舉,訂於95年4月9日起至4月13日止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三十條第七款之規定,里長選舉由縣(市)選舉委員會或其指定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為使各級選務單位有所遵循計,擬訂「台灣省新竹市十八屆里長選舉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要點(草案)」乙份(如附件)。
決 議:照案通過。
肆、臨時動議:
鄭委員耕亞提:
案 由:設置投開票所地點時,請業務單位如可預判投開票所地點與參選者緊臨30公尺內,請預先調整投開票所地點,避免發生不必要之困擾。
主席裁示:請業務單位設置投開票所時避免此情況發生。
伍、散會:中午十二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