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重要程序 一、發布選舉公告 總統、副總統選舉,於任期屆滿一百二十日前,其他公職人員選舉於四十日 前,由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載明選舉種類、選舉區、投票日期、投票 起、止時間、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並載明得推薦總統、 副總統候選人之政黨及受理申請為被連署人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二、受理候選人登記 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應於前三天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中應載明候 選人申請登記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領取書表之時 間、地點以及應繳納之保證金數額。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三日起,選舉委員會 開始受理候選人登記。受理登記期間,總統、副總統選舉不得少於七日;其他 各種公職人員選,不得少於五日;鄉(鎮、巿)民代表、鄉(鎮、巿)長、 村、里長選舉,則不得少於三日。 三、審定候選人資格 受理候選人登記後,選舉委員會除就候選人繳交之資料證件,審查該候選人之 積極資格外,並向有關機關查證其消極資格,據以審定候選人之資格。 四、辦理候選人抽籤決定號次 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由選舉委員會於候選人名單公告三日前辦理公開抽籤, 決定其姓名號次。 五、選舉人名冊公告閱覽 投票日十五日前,於各村、里辦公處公開陳列選舉人名冊,為期五日,供民眾 閱覽。選舉人發現名冊有錯漏情形,得申請更正。選舉人名冊經公告更正後確 定,於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選舉人人數。 六、公告候選人名單 競選活動開始前一日,由選舉委員會公告經審定合格之候選人名單外,並公告 競選活動期間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 七、競選活動 (一)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為: 1.總統、副總統選舉二十八天。 2.直轄巿長選舉十五天 3.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巿)議員、縣(市)長、鄉(鎮、 巿)長選舉十天。 4.鄉(鎮、巿)民代表、村、里長選舉五天。 (二)每日競選活動起、止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三)競選活動期間,候選可在其選舉區內設立競選辦事處,印發文字、圖畫 宣傳品從事競選活動。宣傳品應親自簽名以示負責,除競選辦事處及宣 傳車外,不得張貼,以維巿容觀瞻及環境整潔。候選人並得依集會遊行 法等有關法規進行各項選舉宣傳活動。 八、分送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 投票日二日前,將選舉公報及投票通知單分送選舉區各戶。 九、投票、開票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之投票日,除部分補選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當天放 假,以便選舉人有充分時間前往投票。投票時間,自當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 時止。 投票所投票完後,立即改為開票所,原地進行開票工作。開票時,採公開方 式,逐張唱名開票,並開放民眾參觀。 開票完畢後,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立即以書面宣布開票結果,除要 把開票結果報告表張貼在投開票所門口外,同時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 副本當場簽名後,交付推荐候選人之政黨,及未受政黨推荐候選人所指派之人 員。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於當選人名單公告後十日內,應將各候選人 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數,列表寄送各候選人。 各開票所完成統計後,立即將投開票結果送達鄉(鎮、巿、區)選務作中心彙 計,傳送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輸入電腦,進行統計。總統、副總統 及中央公職人員選舉,設中央計票中心,由直轄巿、縣(巿)選舉委員會,將 投開票結果,透過電腦連線,傳送中央計票中心統計。並由電視台、廣播電台 於現場實況轉播,向民眾報導。中央計票中心同時並以網際網路、電傳視訊, 提供各大眾傳播媒體、政黨、候選人隨時查詢最新開票統計進行情形。 十、公告當選人名單 投票日後七日內,由選舉委員會依審定選舉結果公告當選人名單。 十一、發給當選證書 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當選人之當選證書,由各選舉委員會製作,發給當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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