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灣省各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事務及監察之辦理事項。
二、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事務之計畫、辦理事項。
三、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監察事項。
四、關於依法發布選舉之公告事項。
五、關於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候選人資格審定、選舉、罷免結果之審查及當選證書之製發事項。
六、關於選舉、罷免事務進行程序之訂定及選舉宣導之策劃、辦理與協調事項。
七、關於選舉候選人之競選費用補貼事項。
八、關於投票所、開票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
九、關於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及選舉資料之蒐集、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選舉、罷免事項。
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台灣省選舉委員會遴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改派之。
本會視辦理選舉、罷免之種類及業務需要,設各組、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股辦事:
第一組:
總統、副總統、國民大會代表、立法委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選舉、罷免之辦理事項;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村、里長選舉、罷免之計畫、辦理,選舉、罷免事務之研究發展與資料蒐集、運用及不屬於其他各組、室之綜合業務事項。
第二組:
選舉人及罷免案投票人名冊之編造事項。
第三組:
選舉公報、公辦政見發表會、選舉宣導及新聞發布之辦理事項。
第四組:
選舉、罷免監察事務之辦理;競選經費之查核與有關選舉、罷免訴訟及法令之擬釋事項。
行政室:
議事、文書、公文管制、印信典守、庶務、出納、公產公物之保管及其他行政管理事項。
前項組、室於不辦理選、罷期間,設第一組、第四組及行政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