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相關重點摘錄如下:
一、法令依據: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議員及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應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
二、「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為登記必備要件,如未依規定於登記時檢附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將屬表件不合規定,不予受理。
三、申報基準日:自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日至登記當日間任一日之財產情形,係實質審查基準日。
舉例而言,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日是8月25日,若候選人選擇於9月1日登記(登記截止日是9月2日),則該候選人之財產申報日應選擇8月25日至9月1日間之任一日,實屬正確。
四、相關之「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範例)」等電子檔案,皆已置於「中央(嘉義市)選舉委員會/為民服務/財產申報表單下載/財產申報表單」及「中央(嘉義市)選舉委員會/資訊公開/廉政專區/財產申報表單下載/財產申報表單」網頁,歡迎下載參考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