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
民國101年1月5日(星期四)
【 】中央選舉委員會5日強調,候選人自行預估得票數,不屬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所規定之「民意調查資料」。這項解釋是在民國93年5月5日該會第329次委員會議所作成的。
日昨報紙刊載中選會解釋,選罷法規定於選前10天不得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資料,但不包括候選人自行預估得票數,候選人批評「中選會秘書長嚴重玩法」,並「點名主任委員張博雅要負責」,對該指控,中選會提出嚴重抗議。
中選會係屬獨立機關,完全依法行政,候選人對法律解釋有疑義時,應先行查證,而不是一味的誣指執法人員。
中選會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第2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2項)規定:「政黨及任何人於投票日前十日起至投票時間截止前,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資料,亦不得加以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
該會曾於85年3月13日第220委員會議就上開規定作成補充函釋:「發布有關候選人或選舉之民意調查,係指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為之意見表達,予以彙計公開之行為而言。至於其彙計之方法與公開之形式,則非所問。」
中選會並表示,上開規定及解釋,對於自行預估得票率與得票數之情形,是否等同上述之「民意調查」?「民意調查」究應為嚴謹、限縮之解釋,抑或「舉重明輕」,事涉人民權益,為慎重之計,實有予以釐清,俾利執行之必要。 中選會於93年5月5月第329次委員會即已作成決議:「自行預估得票數與得票率非屬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52條第2項所定之『民意調查資料』。」
對於上開是否構成違法之行為,中選會並表示,應視具體個案,由該會委員會審議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