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候選人競選活動期間天數與起、止時間有何相關規定?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
四、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為5天。
上開競選活動期間,以自投票前一日起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活動之起、止時間,自上午7時起到晚上10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