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種類
(一)目前我國選舉共有11種,任期均為4年。
1.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等2種。
2.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等9種。
(二)目前所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係合併同時辦理。每間隔2 年辦理中央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1.中央公職人員選舉:總統、副總統及立法委員選舉等2種。 2.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直轄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長、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原住民區長、直轄市原住民區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等9種。
二、中央公職人員選舉
(一)總統副總統選舉
1.候選人產生方式
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且曾設籍15年以上之選舉人,年滿40歲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聯名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
1.政黨推薦:最近1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有效票總和百分之5以上的政黨可以提名候選人。
2.公民連署:連署人數須達最近1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1.5。
2.選舉結果
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但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20以上,始為當選。
(二)立法委員選舉
1.立法委員共113席:
1.區域(直轄市、縣市)立法委員73席。
2.原住民立法委員6席(平地及山地原住民各3席)。
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34席,係以政黨為投票對象,依政黨名單順序選出之。
2.候選人產生方式
1.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之候選人為自由登記參選,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
2.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之候選人應由政黨申請登記,但申請登記之政黨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a.最近1 次總統、副總統選舉,其所推薦候選人得票數之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百分之2以上。
b.最近3 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曾達百分之2以上。
c.現有立法委員5人以上。
d.該次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達10人以上。
3.選舉結果
1.區域立法委員選舉採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制,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候選人為當選。
2.平地及山地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採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各由得票數前3名之候選人當選。
3.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由得票率達5%以上政黨按其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按各政黨名單順序依序當選;各政黨當選之名
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一)候選人產生方式: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包括地方行政首長及地方民意代表選舉,候選人得自由登記參選,政黨亦可推薦候選人。
(二)選舉結果:地方民意代表採複數選區制,按其得票數依序當選。各選舉區應選名額,每4 人應有婦女當選名額1 人。
四、選舉人資格
目前我國人口數約2千4百萬人,選舉人數約1千8百多萬人,約佔總人口數四分之三左右,其中符合下列條件者,有選舉權:
(一)年滿20歲之中華民國國民。
(二)在總統副總統選舉部分,需在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在其他公職人員部分,則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三)未受監護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