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訴願人因行使投票權事件,不服97年1月8日桃選二字第0970700069號函處分,本會決定如下:
決定書字號: 97年中選訴字第003號
中 央 選 舉 委 員 會 訴 願 決 定 書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因欠缺國民身分證,於97年1月7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准予投票,案經原處分機關於97年1月8日以桃選二字第0970700069號函復訴願人,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訴願人不服,爰提起訴願。
理 由
一、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8條第1項規定:「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為法所明定,欠缺國民身分證,依法自不得領取選舉票,況本次第7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為97年1月12日,訴願人於97年1月18日提出訴願書時,該項選舉業已辦理完竣,其訴願顯無實益可言,原處分機關之處分並無違法或不當。
二、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May 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