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訴願決定書 中選訴字第001號
訴願人因申領退休慰助金事件,不服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3年7月29日花選行字第1030000981號函,提起訴願案,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訴願法第3條第1項及第77條第8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另按行政法院62年度裁字第41號判例要旨:「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三、本案訴願人係就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3年7月29日花選行字第1030000981號函不服,提起訴願,惟查花蓮縣選舉委員會103年7月29日花選行字第1030000981號函,其內容僅係該會針對訴願人103年7月21日(該會收文日)告知書陳情有關申領退休慰助金一事所為事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之觀念通知,核其性質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更新日期:Oct 23,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