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報載「中選會、基市選委會再鬥法 中央放寬合格認定基市不從」,報導內容核與事實不符,中選會嚴正澄清過往以來相關罷免案之辦理,有關查核作業辦理標準中央與各地選委會均採一致標準,並未有個案之加嚴或放寬等情,即連昔日各地選委會含高雄市選委會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亦依法辦理之,舉例來說:
有關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詢未得當事人回復之後續處理建議事宜一案,中選會於109年12月1日以中選務字第1090027316號函復花蓮縣選委會: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1項第5款及第8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名冊、連署人名冊,發現提議人提議、連署人連署,有偽造情事者,應予刪除。所指偽造情事,包含冒用他人名義簽名或偽造、盜用他人印章並於連署人名冊蓋章等情事而言。次查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主辦選舉委員會查對提議人(連署人)名冊時,如發現有同一筆跡代簽或偽刻印章等涉嫌偽造之情事,得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再查中選會109年10月15日中選秘字第1090026589號函以,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並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及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
再如,即使昔日高雄市選委會在辦理高雄市長罷免案時,有關查對作業亦如109年4月7日高雄市選委會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連署人名冊查對情形對外說明之公開新聞稿所載:”寄送查詢單予當事人,向其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其統計情形:寄出計2,271件。...其餘未回覆...未能得其表示,經高雄市選舉委員會109年4月7日第101次委員會議討論不列為不符規定之數”。亦即,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3條及公職人員罷免提議人及連署人名冊查對作業須知規定辦理,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網址 https://clarify.cec.gov.tw/khec/cms/news/32906 )。
基此,中選會必須嚴正說明,如依該會113年5月23日中選務字第1133150270號函之規定,各地選委會含基隆市選委會在內作為主辦選舉委員會,有關辦理連署人名冊之查對如發現連署人名冊有疑似代替簽名或蓋章情事,得依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第16條規定寄送查詢單向當事人查詢是否為本人簽名或蓋章。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也就是說,中選會之函釋規定係請主辦選舉委員會應本於職權綜合其他事實認定連署人名冊是否有偽造情事,尚不得僅因當事人未回復或未於期限內回復查詢單,作為連署人名冊予以刪除之事由。報載內容核與事實不符部分,中選會基於捍衛選務機關之公正性,自有予以澄清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