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選會對今(2/6)日有特定團體召開記者會所陳內容予以說明如後:
109年5月6日修正公布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3條第3項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第4項規定,已增列選舉人照顧之6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上開規定,業納入該會訂定之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內容,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於辦理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講習加強宣導,請投開票所工作人員落實辦理,並精進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教育訓練,要求工作人員務依法令規定辦理。
中選會另說明,有關新北市選舉委員會原規定12歲以下兒童及嬰幼兒不得為候選人之陪同人員影響候選人登記一節,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業於112年12月6日該會第110次委員會議決議修正陪同候選人進入登記會場之人員已包含12歲以下兒童及嬰幼兒在內,該會除加強登記會場相關安全防護設施外,亦依規定會派員協助維護兒童安全。
中選會進一步指出,新北市選舉委員會業於112年12月7日召開說明會議,邀請「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與會,除向該黨說明並表歉意外,也有提出改善措施;另中選會亦於112年12月21日回復「小民參政歐巴桑聯盟」在案(可參附件圖檔3張)。此外,中選會另於113年1月31日以中選務字第1130000340號函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配合性別平等政策,於受理候選人登記時,基於現場秩序維護及安全考量,得限制陪同候選人登記之人數,惟不得限制孩童進入候選人登記場所,以建立友善登記參選環境,並請於辦理各項選務工作時,加強性平觀念之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