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於今(2)日召開委員會議,審定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結果,並於同日依法公告投票結果。
中選會說明,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174條之規定。」,公民投票法法第31條規定:「公民投票案不通過者,主管機關應於投票完畢7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
中選會指出,立法院於111年3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增訂第一條之一條文修正案」,經該院公告半年後交該會辦理投票複決,由該會編號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並於111年11月26日辦理投開票完竣,其投票結果如下:
一、 選舉人數:19,239,392人。
二、 有效票數:10,663,529票。
(一) 同意票數:5,647,102票。
(二) 不同意票數:5,016,427票。
三、 有效同意票未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
四、 投票結果:不通過。
中選會除依法公告投票結果,並參照公投法第31條規定,將不通過投票結果通知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