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5)日表示,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於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受理候選人申請登記,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僅能由一個政黨推薦,繳交之政黨推薦書亦以由一個政黨推薦為限。
中選會指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應為該政黨黨員,並檢附加蓋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推薦書,於候選人申請登記期間內,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又揆諸該法相關條文及修法過程,尚無二個以上政黨得共同推薦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之依據。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基於每一公職人員候選人僅能由一個政黨推薦,候選人如由二個以上政黨推薦或檢附二個以上政黨推薦書申請登記,將由各該受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函請候選人僅能擇一政黨,並依限函復,候選人如未依限函復或未擇一政黨,將依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