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20)日召開第552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江啟臣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若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公民投票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林為洲先生所提「你是否同意政府應全面禁止進口含有瘦肉精(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豬隻之肉品、內臟及其相關產製品?」等二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均將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後,再提委員會議審議。
至於補正之理由,中選會表示,江啟臣先生所提公投案,係回復108年6月21日修正前之公民投票法第23條條文,雖主文內容淺顯明瞭,但因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關於法律案之創制,僅能提出立法原則之創制,督促立法而非提出具體條文之法律案,意即人民所提法律創制案,尚須行政部門及立法者之協力,始可將立法原則形諸於法律文字,進而完成立法,況本案如公投通過,將會造成其他條文適用上的衝突,因而本案提案真義究竟為具體條文或立法原則之創制,有請其釐清補正之必要。
中選會指出,林為洲先生所提公投案,主文中所述全面禁止「萊克多巴胺等乙型受體素」之豬隻肉品進口,但目前政府並未開放萊克多巴胺以外其他含有乙型受體素之豬隻肉品進口,本公投案將政府仍禁止的其他「乙型受體素」亦納入公投範圍,顯與政府現行政策一致,就此部分,與公投法第2條第2項第3款「重大政策複決」要件不符,應作釐清之補正。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依據公投法第10條第3項規定,該會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經審核有該條項各款情事者,應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30日內補正,該補正之30日期限,係自提案人之領銜人收受補正函文之次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