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5/2)高雄市選委會在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投開票所防疫演練及說明會後,高雄市選委會與高雄市政府間,就有關高雄市第 3 屆市長罷免案各區投開票所設置及公告案進行協調,既是正式會議,也是應高雄市政府相關函文要求而辦理之會議,復經民政局、教育局與各區公所等機關代表同意在案,會議決議要旨:
一、本罷免案投票所設置數,依高雄市選舉委員會議決議,設置1823所,請各區公所依據設置之投票所數,於109年5月5日前將確定之設置地點函報高雄市選舉委員會,並登錄選務作業系統。
二、考量投票人投票習慣及市民投票便利性,本罷免案投票所設置地點,請依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所地點設置為原則。
三、投票所設置於機關、學校,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所明定,攸關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之行使,與會多數區公所均表示有於校內設置2個以上投票所之必要,請教育局依5月2日之會議決議及高雄市政府109年4月30日高市府民自字第10902188600號函示(如附件),於109年5月4日前轉知各級學校同意出借場地作為投開票所,並副知高雄市選舉委員會。
四、高雄市選舉委員會就本罷免案業已訂定防疫計畫,並辦理防疫說明會,各區公所自會依規定落實辦理防疫工作,以確保投票人及師生健康。
實際上,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7條之規定,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同法第11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就地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務,應指揮、監督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含投票所、開票所設置及管理之辦理事項。亦即,該等事項就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而言,係屬高雄市各區公所之法定義務與職責,另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既為其法定自治事項,同法第 23 條也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應全力執行,並依法負其責任。就此而言,有關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之辦理,高雄市政府各局處、各機關學校亦應有協力辦理其自治事項之法定義務。
不僅如此,有關本罷免案投開票所地點之設置,高雄市選委會另於109年4月29日高雄市選舉委員會第102次委員會議通過設置1823個投開票所在案。然高雄市選委會109年4月29日以高市選一字第 1093150197 號函請各區函報投開票洽借情形如下:4月22日所報投開票所已完成洽借總數為1513 所、4月27日總數降為1367所,至上開函請回報洽借情形之截止日4月30日止已完成洽借總數僅剩1182 所。因此,中選會另於109 年4月30日發布新聞稿,強調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為直轄市自治事項,該會並呼籲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民政局應配合高雄市選委會的選務工作規劃,協助提供學校及其他適當場地作為投開票所之設置地點。
又有關投開票所防疫作業,中選會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1日公布之社交距離注意事項及109年4月3日修正之公眾集會因應指引,函頒修正後之「公職人員補選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措施建議」以供遵循,高雄市選委會亦已訂定「高雄市第 3 屆市長韓國瑜罷免案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計畫」妥為規畫防疫工作,並規劃於投票前、中、後就周遭環境實施消毒作業。為做好防疫工作,高雄市選委會除於109年4月25日(星期六)辦理之「高雄市第3屆三民區港西里里長補選」投票時,就有關投開票所防疫措施,即邀請媒體採訪,5月2日再辦理高雄市第3屆市長罷免案投開票所防疫演練及說明會,選務防疫作法亦深獲各界認同。
最後,有關昨日各區公所反映請求中選會及高雄市選委會協助之事項,高雄各區公所則於今日(5/3)回報洽借有具體困難之地點,無論是國立岡山高中、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南館、國立高雄科技大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高雄分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國立鳳新高中等,中選會及高雄市選委會均已協助完成洽借。中選會重申第3屆高雄市長罷免案為高雄市法定的自治事項,貫徹憲法保障民主法治及人民參政權之本旨,選務機關也有統籌辦理公職人員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事務的法定義務,就有關選務防疫部分,不分國立大學或國立高中職,亦不分市立高中職或國中小,都會依選務防疫計畫辦理,請學校、學生及家長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