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下一代幸福聯盟召開記者會表示,中選會公告全國性公投第12案之行政院修正意見書違法,要求中選會停止執行。中選會本(13)日回應如下:
依行政訴訟法第116條第4項規定,行政法院於作成停止執行的裁定前,應先徵詢公告機關之意見。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1月7日下裁定前,並未通知中選會表示意見。裁定本身顯然有違法疑慮。中選會於11月9日收到裁定書時,大部分地方選委會公投公報已印製完成,部分甚至已經發送到各區公所。對上開裁定,中選會自當依法委任律師提出抗告。
中選會於10月24日已依公投法第17條規定,公告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7-16案。10月29日行政院檢送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9-15案政府機關修正意見書,因過去全國性公投案第6案,該會曾有發布修正公告之前例,且本次公投公報迄11月2日尚未付印,故該會於107年11月2日援例公告前開修正意見書。
公投公報同時印製提案主文與理由書,以及政府機關的意見書,兩面俱呈,全體人民可以依其自由意志形成贊成或反對公投主文意見,投下神聖一票。以上作法不僅完全依照公民投票法審議民主之立法意旨,且符合歐洲理事會設立的威尼斯委員會(The Venice Commission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對公民投票法主管機關的中立要求。
中選會11月2日公布行政院修正意見後,隨後舉辦公投案全國電視意見發表會,相關提案人若對政府機關的(修正)意見不表贊同,都可藉由電視發表會跟全國民眾做適當說明,以爭取民眾支持。
中選會對所有公投提案中立,對於提案的理由或相關政府機關的意見亦無偏好,只是依法促成人民與政府對相關議題充分溝通。凡依照公投法程序完成投票,無論結果通過或不通過,都是人民意志表現,中選會都將予以尊重。